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关于信息化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着“整体规划,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师生”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作包括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数字资源建设与利用、校园网运维与管理、信息化工作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单位所拥有或负责管理运行的与信息化相关的校园基础网络、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其相关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等。
第三条按照“服务全局、融合创新、深化应用、完善机制”的原则,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的教育教学体系,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信息化环境,积极推进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学术信息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的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逐步实现智慧校园。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信息中心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学校信息化工作。负责研究学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推进学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整合;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是信息化工作责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的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校企合作事宜。
(二)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落实,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报批、招标、验收和资产管理。
(四)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按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报信息中心审核、论证。
第七条信息数据规范与标准
(一)所有信息化项目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二)信息数据执行标准为《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GB/T 29808-2013)和《兰州财经大学信息标准》。
(三)各单位根据《兰州财经大学信息标准》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
(四)在《兰州财经大学信息标准》公布前已经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如包含字段和编码与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标准进行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守信息标准。
第八条学校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具体要求遵照《兰州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兰州财经大学校园网信息资源发布管理办法》的职责和要求发布信息资源。
第十条原则上各单位不单独购买服务器等大型设备,不单独建设服务器机房,均由信息中心统一提供服务器服务。确需单独购买的服务器也应交由信息中心托管。
第四章 信息化资源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信息化资源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数字教学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数字档案资源的平台与内容建设等。
第十二条数字教学资源平台建设由信息中心负责;教学资源内容建设由教务处负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数字图书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图书馆负责。
第十四条数字档案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档案馆负责。
第十五条正版化软件和公共服务性软件资源建设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工作的经费包括日常维修维护费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两个方面。日常维修维护费包括已有信息化系统维护服务费和升级服务费、网络运维和设备维修维护费、网络安全和系统技术服务费、数据中心设备升级费、信息化技能培训费等;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包括新建信息化项目经费、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制定和论证服务费等。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已有信息化系统维护服务费和升级服务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有渠道安排,新建信息化项目经费列入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年度预算。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学校将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