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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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2月26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总体规划,创新信息化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逐步规范信息化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技术水平,打通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渠道,确保信息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以及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等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3.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换。

 

第四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及其建设项目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信息中心。

 

第二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基本流程

 

第五条立项与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第六条 采购与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与建设。对直接采购和以外包等形式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和建设;对以自主研发和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按科研项目立项实施建设。

 

第七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初验,使用单位验收符合建设标准与要求的,报送国有资产处或科技处组织验收。信息中心参与验收过程。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且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付款和国有资产管理。通过验收后,根据合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付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经费统筹与使用

 

第九条根据学校财务工作进度,每年编制年度预算时,建设单位要依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单位的项目需求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将其统一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校企合作项目。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购置费、网络工程建设费、数字资源建设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六类: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设备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二)软件开发购置费:是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与项目相关的软件开发和购置费用。

 

(三)网络工程建设费:是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光纤建设、系统集成等费用。

 

(四)数字资源建设费:是指数据的加工、采集和购置等费用。

 

(五)会议费:在信息化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信息化项目承担处室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专家咨询费:在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费用标准参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处室应将维持信息化项目经常性开支纳入基本支出预算。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等)、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管理费等由学校日常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学校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和应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相关的施工图等报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六条 为提高网络服务器和网上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网络服务器和网上存储系统由学校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单独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为各单位提供基础设施的托管环境,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等,同时负责托管应用的操作系统及安全。

 

第五章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各个应用系统能统一纳入数据中心,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集成。

 

第十九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过程中,加强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全程监控、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条 软件系统开发进度监控。承建单位须在软件系统建设前期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将工期目标纳入合同。承建单位须提供完整的开发进度状况监控管理日志,如实记录每日、每周、每月的开发进度实况。学校按照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计划》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各阶段的进度报告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数据共享平台上,通过统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使用。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软件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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